(圖片自網絡,侵刪)
D,在深圳市龍崗區某街道某社區經營一便利店。自2016年12月起,D在該店內進行賭博活動:利用手機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從中抽水后再將投注轉給其上家鄭某。后公安機關在該便利店內抓獲D,繳獲作案工具一批。經查,D接受投注額共計47萬余元,向上家鄭某轉賬賭資共計55萬余元。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D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胡某某判處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D的家屬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王平聚律師團隊是深圳知名的刑事團隊,遂慕名前來尋求法律幫助。經過近兩小時的洽談,團隊律師對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本案已經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在接受D家屬委托后,我們迅速開展辯護工作,為維護D的合法權益而努力: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胡某某,去法院進行閱卷、領取起訴書,仔細研讀卷宗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案例,針對指控的內容尋找對胡某某有利的證據。在D認罪的基礎上,我們的資深律師出庭為其作罪輕辯護,要點如下:
1、D通過接受賭客的“六合彩”投注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在其處進行投注的人員均是熟人,聚眾賭博的規模較小,參賭人員相對固定,且其并無私下做莊,自身也會參與投注賭博,故其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更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賭博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2、D是鄭某的下家,在收受投注后將賭資全數轉給上家鄭某,其在本案中屬于次要地位,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3、D于2016年12月才開始接受賭客投注,其接受的投注額應為463423元,應認定涉案賭資為463423元。
4、D作案時間短,獲利少,獲利數額僅為9200余元
5、D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D家庭情況困難,系家里的主要經濟來源。
經過審理,法院采納了團隊律師提出的除對本案定性外的其他全部辯護意見,認定D在本案中是從犯,涉案金額為463423元,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還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過重,不予采納。法院最終以開設賭場罪判處D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該判決結果與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相比,至少減少了七個月有期徒刑,成功爭取到了輕判。D及其家屬對該結果均表示滿意,同時對我們細致專業的辯護工作表示感謝。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二期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