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日,聲稱“對標上海進行改造升級”的武漢市吉慶街勝利菜場,因其《合作入駐須知》”火了”。其《合作入駐須知》第二條明確寫著:“必須接受超市化管理,女售貨員不超過45周歲,男售貨員不超過50周歲?!?/span>
菜市場管理人員認為,如此要求并不違法。而網友們則并不認同,紛紛質疑管理方要求商販女性45歲,男性50歲的年齡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筆者贊同網友的看法。
賣菜這個工作崗位并非“高危工種”,且這個年齡階段正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經濟負擔吃重的時候,如此規定,不是斷了人“生計”?
同時,國家正在推行退休年齡延后的國策,也說明了50歲到60歲這個階段的勞動者仍處于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可以很好服務社會的階段。而賣個菜的工作,在招商要求中對年齡如此限制,顯然就是明晃晃的“就業歧視”。管理方的這個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的勞動權。而公民在就業和職業方面的平等權利,是屬于憲法層面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有人格尊嚴與融入社會的重要前提。
誠然,有40多年歷史的勝利菜市場因其升級改造,且市場管理方的企業愿景是對標上海。企業對自主招商時在選擇入駐人員方面,可以有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方式和考量,只要限制條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就無可厚非。
因此,如果企業不想因年齡限制背上“就業歧視”的嫌疑,需要給出其“年齡限制條件”具有“正當理由”。這個“正當理由”,主要來源于法律規定。企業管理方的主觀理由,寬泛模糊的社會經濟政策,企業對自己是選擇“合作人”的理由和商業邏輯等顯然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
一句話,企業的用人自主權,不能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相沖突。畢竟,企業作為我們社會組織的一份子,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的偏好不同于公民個人的偏好,其作為社會組織成員,也需要遵守憲法,接受就業法律的調整,避免做出侵犯公民的勞動就業權的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