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日一則發生在深圳某最知名科技公司的刑事案件的宣判引發爭議:去年公司年會上,高管中的兩名在狂歡熱烈的氣氛下不勝酒力,雙雙醉酒,一起進入酒店房間。第二天,從迷醉中清醒過來,女主控告男同事強奸。近日法院作出了該名男高管強奸罪成立的判決。
對此判決公司議論紛紛,也引發了部分網友關注。而近年來其實不乏相似的案例。那男女均醉酒后發生性關系男性被指控強奸是否正確?作為刑事律師,筆者認為,這樣的指控,是錯誤的。
司法機關指控該名前高管的邏輯,是該男子侵害了刑法分則里強奸罪保護女性的性的自主權。在中國容易入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只要受害者提出控告,指控男性性侵自己,被控告男性大概率會被定罪。即便是在案件證據看起來并未達到刑事訴訟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回到案件中,在男女雙方均醉酒情形之下,女性作為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因酒精的刺激,意亂情迷之中,對原本心存欣賞好感的同事的性要求,默許甚至鼓勵?是否存在該名女性在酒精的催情作用下,享受了性的歡愉之后,道德感隨第二天清晨的陽光重新回到內心,為逃避內心的沖突,日后尷尬的場面,逃避同事的指點或者家人的責罵,否認性行為經過了自己同意?
這樣的推理符合生活的常識,也正是許多網友質疑該男高管被判刑的地方:法律明文規定,男性醉酒之后涉嫌犯罪,仍需承擔刑事責任;模糊的地方在于,如果在同一案件當中女性同樣醉酒,女性是否也應該對自己當時說YES的行為負起責任?
我們贊成刑法保護和諧的社會秩序,保護女性性自主權的立法宗旨。我們也應該警惕在司法機關適用相關法律時,拘泥于刑法分則中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表面符合。機械司法的危害,不僅傷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也讓案件結果遠離了我們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
強奸罪中對施害者客觀構成的描述是,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且此行為足以壓制一般女性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在公司年會這樣一個歡樂幸福的場所,作為公司高管,如果說對同為高管的同事采取什么令其不知反抗的行為,這是不符合生活常識的。男女雙方醉酒后發生性關系的事例在生活中比較普遍。如果事后只要女性后悔報案就定強奸,則是違反刑法宗旨和公平正義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一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生活經驗不能認定為犯罪,機械套用刑法分則條文后認定構成犯罪顯然是錯誤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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