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強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如果在實施強奸婦女行為之后,為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婦女或殺死的,不屬于強奸致人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強奸婦女罪、故意殺人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
(2)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a、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b、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后,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后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c、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d、搶劫殺人與圖財殺人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產,而圖財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后,經過一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例如,為了霸占遺產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等,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內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以該種暴力性犯罪一罪論處;沒有包含的,以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