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犯罪行為的背景原因初探: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一方面,經濟市場經濟生活中的經營主體國有企業等較容易從銀行等金融信貸部門獲得融資,或者利用資本市場謀求“上市”,發行公司債權等方式為公司的發展和產業的升級換代、創新提供充足的“血液”,與之相反的是更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私人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無法獲得現有的金融信貸部門更多的支持,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站住腳跟,活下去;或為了公司企業的發展壯大;或為分享經濟熱潮的紅利,不得不把“找錢”的目光投向民間資本。另一方面,我國實行改革開放的偉大轉變,帶動引發完全民眾的積極投入,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百舸爭流,積累了豐厚的資本。這些資本也需要找到新的投資機會,實現增值,創造更多價值。
這兩個方面的存在,或正是當前社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犯罪高發的社會背景和原因之一。
“藍X”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否會被定罪?
2015年年底,“藍X”投資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協議并交付了部分購房款。2016年3月,“藍X”公司因其操作其他投資項目失誤造成無力以自有資金按期支付買房余款。此時,房地產市場行情一路上揚,價格飛漲,為不喪失從房地產市場套利的確定機會,“藍X”公司實際控制人戴某決定,用購房合同為“擔保”,以年收益40%的“紅利”吸引他人“入股投資,到期”返本分紅。”并印發宣傳單,召開“投資報告會”,從80多名投資人手中募集資金2640萬。“藍X ”公司將此投資款打入房地產公司,但仍有少量余款未付。2016年8月,在所購房屋價格已經上漲60%情況下,房地產公司以“藍X”公司違約未能及時支付房款為由,將“藍X”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訴訟期間,部分得知消息的投資者情緒激動,頻頻詢問關于投資風險事宜;恰逢此時,“藍X”公司實際控制人戴某因涉嫌卷入一場走私貨物罪被警察羈押進行調查。此消息造成了更多投資者情緒恐慌,紛紛前往“藍X”公司要求提前還款。
一邊是公司控制人被警方羈押調查,公司投資房地產項目遭遇訴訟存在投資款拿不回來的風險;一邊是投資者情緒激昂,在到投資公司探尋消息無果后的焦躁恐慌。兵臨城下,群體性維權事件一觸即發。“藍X”公司控制人是否構成犯罪?能否涉險過關?
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并非最終都會被定罪量刑,這與在處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辦案警察,檢察官,法官,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奔走,積極發出聲音的律師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有關,也與刑事訴訟法在程序中設置了多道“防火墻”有關。(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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