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章某,男,1975年11月出生,壯族,初中文化,泉州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間,被告人章某注冊成立泉州商貿有限公司,通過電視廣告、傳單等方式宣傳“購物返本、全額返現”的超市經營模式,并通過口口相傳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許以月利率5-6%,以3個月至6個月為還款周期,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林某某等6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21000余萬元,其中返還被害人本息共計人民幣12000余萬元,已付返點和電話費共計人民幣80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為人民幣9000余萬元。案發后章某潛逃,后被公安抓獲,進一步查清犯罪經過,移交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0000元。
二.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所得繼續追繳,依法發還被害人。
【名律評析】
公訴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章某,最終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原因;
1.客觀方面,章某成立泉州商貿有限公司,通過電視廣告、傳單等方式宣傳“購物返本、全額返現”的超市經營模式,并通過口口相傳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許以月利率5-6%,以3個月至6個月為還款周期,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其主體泉州商貿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性;其通過電視廣告,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符合公開性;其承諾以月利率5-6%,3到6個月為還款周期,符合利誘性;其向600多名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符合社會性。章某客觀行為同時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入罪條件,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主觀上,章某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在美多超市不具備贏利能力,無力支付利息的情況下,仍持續以高息高提成為誘餌,大肆向社會公眾集資,且僅將對取得的集資款的極少部分用于夫章多美超市的經營,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肆意揮霍、任肆意處分集資款,將用集資款用于個人奢侈性消費,及并為異性好友購置房產、汽車等物品,造成巨額財產損失,特別是在資金鏈斷裂情況下潛逃,被抓獲歸案后又不能說明大部分集資款的去向,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3.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客觀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必須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入罪條件。但在主觀方面,集資詐騙罪對犯罪財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中章某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然大量吸收公眾存款,并將涉案財產用于個人揮霍的行為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最終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