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輔警許某芳齡24,在與當地多名公安局副局、所長、校長、副院長等公職人員發生不可言說之事后,索要錢財,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追繳違法所得372.6萬元。
這是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個真實案例。自此案例在網上披露之后,引發網友圍觀,各抒己見發表自己的看法:判處13年罰金500萬判決過重,涉案公職人員更應當查查等。縱觀判決書內容,筆者對許某犯罪定性為敲詐勒索表示認同,但對案件暴露出來的事實認定、程序安排及量刑過重談談自己的看法:
先說案件認定的事實,筆者認為對許某指控的事實仍有存疑部分,辦案機關或需進一步調查。
對指控的第四起事實:許某以懷孕補償為由,向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索要108000元。以普通人正常的生活常識和觀念來說,這個事實不能定罪。
對指控的第八起事實:許某與林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林某索要14萬元。在這起事實中女方向男方沒有勒索行為,也不能定罪。
我們知道,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大致是:行為人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實施“威脅或要挾”行為,強行向對方索要財物行為。
無論許某提出的”懷孕”或“購房交首付”,都是普通生活場景。這樣的生活場景,顯然不具備威脅或要挾的特點。許某以生活中的需要幫助的場景為由向對方尋求幫助,不是法律中敲詐勒索罪的“強行向對方索要財物”。
再從辦案程序上看:
此案中被告人案發前任職連云港市公安分局輔警,案中被害人多數是其直屬上司,或業務聯系的派出所所長。出于公平審理案件的考慮,首先要提偵查機關管轄異議,放到連云港之外辦案。而本案并沒有做出避嫌的程序安排,不能服人。
再說說對許某的量刑部分:
從判決書中看到,對許某的辯護意見僅限于自首,認罪認罰,即便如此,法院是否真正認定這兩個法定從輕量刑情節,并未在量刑中反應出來。
雖說最終量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是合乎法律規定,但考慮到本案發生背景的特殊性,涉案的被害人都是公安局副局、所長、校長、副院長等領導一級的公職人員。案發當初,作為執法人員的公安局副局、所長,比一般百姓更懂法律,面對許某的犯罪行為,不僅不予以制止,且違背職務道德的與下屬發生關系,可以說這些身為受害人的公職人員對本案的發生也是有一定過錯的。結合案發背景的特殊性,可以說許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而許某到案后坦白,結合其認罪認罰,筆者認為,對其判處3年到10年的量刑也能做到罪罰適中,更合乎法律的精神。#連云港頭條##江蘇#
最后再說對許某并處罰金500萬,筆者認為此罰金數額雖合法,但是不合理,太重。
根據司法解釋,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2000元以上,敲詐勒索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
根據指控許某敲詐了372萬,若只判其罰金4000元或是748萬元,雖說符合法律規定,顯然不合理。500萬罰金雖說是在748萬之下,但是綜合考慮許某案發前作為一名輔警的支付能力,其違法所得被追繳,若其1個月內無法交付罰金,不僅影響其改造后的減刑申請,也會在出獄之后一輩子成為失信人。對許某處于幾十萬的罰金,會更符合法律懲治犯罪矯正教育的精神。
對女輔警的判決,你怎么看?歡迎留言及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