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讀《遠見》的心得與體會
《遠見》是作者張勇“從事法學教育和以兼職律師身份執業數年的思考心得和經驗總結”,自2003年第一次出版之后,2011年再出新版。前不久,在所里前輩律師的推薦下,我再次從書店購買到了這本書,較之舊版,雖然內容上只是增加了一篇《新版序言》,但重讀也能“溫故而知新”、感到收獲頗多。以下便是我閱讀該書的幾點心得體會:
一、關于執業律師的技能與責任
《遠見》這本書的副標題是“提升律師執業技能的164個細節”,律師技能是這本書的核心,作者一再在書中強調,法律技能對律師執業至關重要,為執業律師生存所必須。但我覺得,律師要提高技能,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任何一種技能,只要虛心去學習,掌握它都不是太難。但是,如果一個律師根本無須對委托人負責,他又何需提高執業技能?律師責任的體現有兩種,一種是為客戶提供滿意的結果,另一種是為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二者都是技能的體現。
我曾經和所里一位同事共同辦理過一件案子,當事人走途無路才找到了我們,但其實這個案件十分簡單,但由于前任律師的種種失誤,卻經歷了廣州、深圳兩級法院的四次審判還是沒有結果。顯然,在我們國家,律師這個門檻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了。而一個同行曾經對我講起,其在辦理一件非訴業務中,因為沒有及時給當事人打一個電話,而受到當事人“不上心”的指責,盡管該同行自認為從結果上已做到問心無愧。律師的責任感,就是當事人的信任感和得到服務的滿足感。在《遠見》這本書中,技能的內涵是相當豐富的,法律技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正如該書結束語所說,律師的技能不是一門科學,而是一門藝術。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執業技能,不僅是我們生存所需,更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關于律師服務的價格和價值
對于不少律師來說,如何報出合理的收費價格是較大的困惑之一。律師費報價不能偏高,但也不能過于偏低,偏低不僅自己沒有多少收益,還損害了整個行業的利益。那么,決定律師費價格的究竟是什么呢?
在《遠見》第65頁,作者也說到,律師既不要過高地估計自己服務的價值,也不要小看這種價值。作者后面也提到,“如何恰當掌握收費分寸,確實令人左右為難”。作為律師,在考慮自己該收多少服務費時,最根本的參考應當是自己能為客戶創造多少價值,其他所謂標的、工作量、投入成本、風險因素等只能是作為輔助性的參考。我們無論是代理訴訟、仲裁案件,還是擔任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律師的價值可以通過結果或過程來衡量,但律師收費偏離律師價值的情形也經常出現。
律師服務的價值,不一定都能用金錢來衡量。我經歷過收取100元掛號費的醫生,這位醫生收取的掛號費是普通醫生的十幾倍,但是同樣兩分鐘就把我給打發了,而預約排隊的人多如長龍。正如《遠見》中說,名律師高收費成為定式,“自古以來,出資最高的人聘到的總是最有才能的律師”。律師用自己專業上的權威,為客戶指點迷津,哪怕什么建議措施也沒有提出,但至少使客戶的內心得以安寧,這不也是律師的價值嗎?
三、關于律師的使命和歸宿
《遠見》的作者在第12頁提到,完整地說,律師的基本功分為三個方面:思考為內功,語言是外功,橫亙二者之間的是律師的職業道德。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對于律師的職業道德,我覺得除了書中所說提到的對當事人的義務和對法律的義務,還應當擔負堅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使命。在律師職場上,律師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是維護了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的職業道德和使命是辨證統一的。
試想,當律師只能給社會留下“有錢”的印象時,律師還有什么資格乞求社會施舍理解與尊重呢?還是在今年長春出差的過程中,因為辦理股權質押需要補充一份文件,我在辦文大廳里與客戶聊天,旁邊坐著一位中年婦女從我們的談話中聽出我是位律師,于是說她也認識律師,律師不僅自己很有錢,還專門為有錢人打官司。不知為什么,每次我聽到這樣對律師的評價總會感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我立即糾正說,您可能誤會了,律師對所有的當事人都是一視同仁的,只不過窮人因為付不起律師費而不愿意請律師,但我們的律師也會按照國家要求或者自發的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比如我自己今年就免費辦理過兩件勞動爭議案件。這位中年婦女立即問我是哪里的律師,我說是深圳的。她說,大城市的律師就是不一樣!我當時心想,深圳有長春大嗎?從這件小事,我深刻地感受到,律師要想獲得別人尊重是多么的容易,可是要做到這一點卻又是那么的難,包括我自己,我的確免費辦理過兩件勞動爭議案件,但我深知自己沒有說的那么偉大,我不過是在打腫臉充胖子而已。
《遠見》第14頁引用了我曾經乃至現在仍十分喜歡的一句話:一個人若投身于法律這一職業,其宗旨就必須是先主持正義而后考慮生計。在遠見第8節,作者談到了律師的社會責任感。作者說,當律師接手一個案子后,很難說他是否還屬于他自己,在更大程度上,它屬于整個社會。作者還以對日索賠為例子,說律師能為國家所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我們不能不忽視一種社會現狀,客觀上我們交往和服務的對象大多集中在權貴、富人和中產階級,窮苦人的命運很少有律師愿意去關注。社會正義的天平過于傾向于金錢和權力,這樣的后果是律師的社會評價在下降,律師在收到種種不公平待遇時,的到的社會同情和聲援也是少得可憐,這難道不能引起我們反思嗎?
這可能是個有點沉重的話題,也可能有點危言聳聽。但是,為了我們共同的職業和未來,我們應當胸懷這樣的一種責任感。個體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我們每位律師每年做一到兩件窮苦人的案件,少收或者不收律師費用,靠人民群眾的贊譽贏得社會尊重和地位,難道不比低聲下氣地向權力機關乞討更好嗎?
還有我們的歸宿問題。一個人一旦選擇了做律師,難道就要做一輩子的律師嗎?這個問題值得認真思考。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那么多的律師最終選擇了當法官或者從政,并取得了極大的成功。而在我們國家,只見法官下海,不見律師上岸,正好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但是,我隱約地感覺到,隨著我國法治的完善,一定會有更多的律師會投身于政界、司法界,從而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實現另一種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