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根據刑法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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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將、棋牌是民眾喜聞樂見的娛樂方式。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并不違法,也不會觸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但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魏某通過建立微信群,以“群主”身份召集群內人員通過“開心斗地主”APP軟件進行賭博,魏某為賭客提供游戲房間,贏家在游戲結束后以微信紅包形式支付魏某臺費人民幣8元或者18元。一年內收取贏家以微信紅包形式轉發的“臺費”4萬余筆,共計抽成40余萬元。魏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需要查證魏某的行為是否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開設賭場罪規定在刑法第303條第二款,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旨在打擊越演越烈的網絡賭博的犯罪行為。所謂開設賭場,最通俗的解釋就是: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的目的是為了牟利,而非娛樂,休閑。賭場,可以是開設在現實中,也可以是虛擬的,例如利用互聯網,利用即時通信軟件“微信”的方式。
2.魏某在客觀方面召集群內人員參賭,為賭客提供游戲房間,提供賭博方式及“賭具”,符合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不同于聚眾賭博的臨時性、短暫性;
3.在主觀方面,魏某通過收取微信紅包,從游戲贏家處每臺收取8元或者18元的抽成,一年內收取“臺費”4萬余筆,共計抽成40余萬元,顯然的營利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鑒于魏某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故最終法院結合魏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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