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8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發生一起悲劇:一名80多歲的老人,毫無防備中,被一只狂奔的大狗身上所系的狗繩絆倒,頭部著地,雖經救護人員搶救,仍不幸身亡。這條大狗因狂追一只小狗,已完全脫離的遛狗女孩的控制。對老人的意外去世,大家表示了深深的惋惜,也對遛狗女孩予以強烈譴責。
這名12歲的遛狗女孩,對無辜老人的不幸離世,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因為發生了一名老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先來分析這個事件中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女孩年僅12歲,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年滿14周歲至16歲,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八項重罪承擔刑事責任。而12歲,在法律上屬于無刑事責任年齡,盡管因女孩過錯,導致了無辜老人的死亡,該女孩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遛狗女孩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中對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規定:8周歲以下的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到1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劃分意味著,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將由其監護人“替代”其承擔。
這個意外事件還有另外一個可能,如果“肇事”的狗狗另有主人,那狗狗的主人將與女孩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只是,將根據狗狗主人是否盡到管理好狗狗的義務,而擁有事后向女孩追償的權利。
對這起意外的發生,遛狗女孩僅12歲,盡管其是無意造成此悲劇,然而,因無心給離世老人及其家庭帶來的損失和傷害,女孩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不過,這份責任的承擔會“轉移”到女孩的監護人的身上。具體而言,女孩的家人,將對老人的家人進行賠償。而賠償費用,民法已經做了相關的規定。
從這個意外事件中至少暴露了一個問題需要我們引以為鑒。
女孩遛狗時,是用了狗繩,做了相關的防范。“肇事者”是一條巨型寵物狗,雖然與女孩平日玩耍性情溫順,但動物始終是動物,在某些特定場景之下,可能發狂表現兇猛的一面。而這條巨型犬的體型,在其發狂情形之下,顯然是柔弱的12歲女孩駕馭不了的。這也提醒了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為自己的孩子選擇愛寵時,需要考慮到這一點,盡量給孩子選擇孩子能夠控制的動物愛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