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的煊煊幼兒園放學后,被當檢察官爸爸鄧某開車接走了。后來發生的悲劇徹底給幾個家庭帶來了無法抹去的傷痛。
2019年3月29日,鄧某開車前往湖南新邵老家解決與鄰居宅基地排污井歸屬引發的矛盾。隨行的有6歲的兒子煊煊和自己的姐姐。鄧某之所以前來,是因為父親打電話給自己,說村干部出面調解并當著兩家的面劃定了土地界限,但隨后鄰居鄧祖滔反悔,還打了他的母親。鄧某來到鄰居家門口,用塑料凳砸向鄧祖滔,鄧祖滔拿起門口的砍刀追鄧某,未及,鄧祖滔轉而持刀砍傷鄧某的兒子煊煊,鄧某姐姐。隨后姐姐輕傷,而小煊煊不治身亡。
血案發生后,案件經過審理,2020年4月邵陽市中院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鄧祖滔死刑。2020年9月湖南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對鄧祖滔的死刑判決在網上掀起了不小的議論。一種觀點認為判決是公平的,孩子是無辜的,殺人就應當償命。對殺人者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恰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發生了6歲孩子死亡的悲劇,但事出有因,孩子的檢察官爸爸有過錯在先,激情犯罪的鄧祖滔的行為更符合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這兩種尖銳對立的意見,也顯示了法律實務界和民眾對激情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看法和模糊和不確定性。而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誠然,從案件披露的細節看,鄧祖滔在情緒失控之下,沒追砍鄧某,而是手持砍刀將毫無還手之力的無辜孩子砍倒致其死亡。主觀心態不能說是置6歲的孩子于死地的直接故意,認定為殺死孩子的間接故意心態完全沒有問題。
而根據刑法的規定,間接故意心態也屬于故意主觀罪過,施害者鄧祖滔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法有據。
但是,鄧祖滔的行為同時也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而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仍然存在著兩種罪過形式,一種是傷害的故意;另外一種則是對致人死亡的過失。即如果在一則傷害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對行為人的追責的罪名會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我們刑法中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時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再說到“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中,行為人在主觀上事先并無實施危害行為的故意,但在受到強烈的刺激下處于情緒失控狀態而實施了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法益,故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激情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屬于我們刑法中的間接故意犯罪。
在“激情犯罪”場景中,行為人的意識控制力減弱,意識范圍逐漸變窄,行為人常常會失去意志的監督,做出一些不可控制的動作和失去理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是暴力性質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激情犯罪”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
但同時也應當注意到,激情犯罪相比較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觀惡性是有所區別的,也是一種情節較輕的故意犯罪,故而實務中部分意見傾向于,激情犯罪量刑時需要加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待。
回到這起無辜孩子死亡的案件中,行兇者鄧祖滔的犯罪行為,具有典型的“激情犯罪”的特征。故而在對其進行追責時,也應充分考慮到故意犯罪與“激情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有不同的客觀基礎。
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害者的父親有檢察官身份,若采取異地管轄,或許能更好呈現出司法辦案的公正,減少公眾對案件可能無法公正處理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