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2020年7月某日,00后高三學生鄭某通過微信聯系,以170元的價格將3顆重0.7克的“聰明藥”賣給不認識的李某。三周后,鄭某通過微信與李某再次商定以110元的價格出售3顆“聰明藥”,并約定在某奶茶店交易,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查獲的“聰明藥”檢測出莫達非尼成分。
鄭某因販賣含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莫達非尼,被公安機關以販賣毒品罪刑拘,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
因鄭某販賣毒品的數量較小,第二次販賣的毒品未流入社會,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最終公訴機關決定不逮捕鄭某,并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這里說說本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1. 所謂“聰明藥”,其實是包括莫達非尼等在臨床上屬于精神類藥物的一類處方藥,其藥理作用是使人鎮定下來之后變得精力集中,能使短期記憶力有所提高。但“聰明藥”提高的是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患者的認知能力,一般用于治療嗜睡癥和睡眠呼吸暫停。作為一類精神類西藥,莫達非尼會損害健康正常人的認知功能,且濫用會導致嚴重的副作用。我們國家早在1996年便將它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名單進行嚴格管理。
2.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活動。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販賣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3.不起訴決定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四類。公訴機關對鄭某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屬于酌定不起訴。也叫相對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屬于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公訴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4.鄭某涉案時是在校學生,且在移送逮捕時,已經被某職業高校錄取。鄭某的販賣毒品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了上述因素之后,公訴機關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故悔罪醒悟的鄭某可以放下心理的負擔,開始新的大學生活,不會留下刑事案底。
5. 實際上,“聰明藥”就是一類精神類處方藥,需要具有處方權的醫生診斷開出處方才可以購買及使用。網上所宣傳的“聰明藥”能使人變聰明并不可靠。倒是一旦實施販賣“聰明藥”,行為人極有可能面臨販賣毒品罪刑事責任的追訴。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