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期限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部分案件可以依法延長一個月的時間。除此之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發生重大復雜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等,都可以經過批準或決定后,延長二個月的偵查期限。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逮捕之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說明: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后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偵查階段可以會見或者通信犯罪嫌疑人嗎?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屬不能夠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錢進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后,律師可以會見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對方當時狀況。
在刑事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親屬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的,經過公安機關批準,近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權”。
根據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監護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間,可以與其會見、通信。
三、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有哪些?
(一)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隨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的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在精神緊張、壓力倍增之下,會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四)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改善,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五)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七)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偵查階段,律師也可以直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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