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宗X貴、黃X安于2007年11月共同出資成立了油脂公司。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4日期間,宗X貴、黃X安購買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并雇傭多名工人在油脂公司內部生產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食用油,然后將上述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產品予以銷售。同時,宗X貴、黃X安將其購買的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進行對外銷售。陳X孝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產品,仍接受宗X貴、黃X安的雇傭,負責假冒產品的生產、銷售工作。經查,宗X貴、黃X安生產、銷售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食用油的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9 249 759.5元。期間,劉X勇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產、銷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產品仍多次購買并銷售,銷售金額達數百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以宗X貴、黃X安、陳X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劉X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XX等二十四人亦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行為人設立公司,從事生產、銷售標注與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同類商品,并將其購買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對外銷售,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否追究該公司的責任。
【審判結果】
經一審法院判決,本案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判決:宗X貴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五十萬元;黃X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五十萬元;陳X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劉X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七萬元;XX等二十四人亦分別判處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數量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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