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那么什么是主動投案自首,坦白是不是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區別?
一、什么是主動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通過上文對什么是主動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區別的相關介紹,相信你對自首有了理論上的認識和了解,符合自首情節的在定罪量刑時會相應的減輕處罰,如果你有此類的困惑,可以尋求刑事律師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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