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各位法官: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李小明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小明有嚴重的抑郁癥精神性疾病,其作案時至少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考慮到其又有多個酌定量刑情節,李小明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李小明的平日精神狀態、作案時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及犯罪后種種異于常人的反應來看,李小明實際上已經有嚴重的抑郁癥精神上的疾病。
抑郁癥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抑郁癥常見的一些癥狀如,無愉快感;自我評價過低、或自責或有內疚感、可達妄想程度;反復出現想死之念或有自殺行為;失眠等等。本案被告人李小明的表現來看其已經有很長時間的抑郁癥精神疾病。
從李小明的病史資料來看,很可能曾經受到的工傷使其精神受到很大傷害。 2008年李小明發生嚴重工傷,一到雨天受傷的地方就疼痛。牙齒漏風,讓其感到很是自卑,情緒也異常低落,焦慮不安,晚上睡不著,很壓抑。工傷后一度有過輕生的念頭。工傷對于李小明的精神上造成的重大損傷對于其精神上的影響實際上對其日后的殺人是有因果關系的。
2009年12月份,李小明在某某港金海灣小區工地下班后,已是凌晨一點鐘,李小明竟在沒有通知項目部和公司任何人及其家屬的情況下門突然出走長達一個星期,后才跟公司聯系。換一個精神正常的人,想必不會在凌晨一點之后冒雨獨自步行長達27公里離開當地。我們注意到該出走發生也是發生在一個雨天。
而反觀本案發生的當天,也是天氣突然變化,這很可能導致李小明的精神病再次發作,以至于才出現了持續十多個小時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無論外在的環境條件是否與李小明的身體上的異樣從而導致其精神上疾病的發作有無必然的聯系,但至少我們無法排除這種合理的推測。
我們從李小明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二。其在一次審訊中供述道:“從2010年五、六月份開始,我就感到自己的壓力很大……有時晚睡覺都會想到這些。而我本身性格內向,有心事不愿意和別人談,包括自己的妻子。到了今年春節前,我覺得自己壓力達到承受不了,起了自殺的念頭,想過開煤氣和妻子一起死掉算了。我也曾向妻子說過自己壓力大的情況,但妻子并不在意。我想和妻子一起結束生命的念頭一直都放不下,以為死了就可以解脫了”。而其反復提到的所謂的壓力大的問題,是指“感覺到自己好像給不了妻子幸福,也沒有時間去照顧自己家里的父母和她家里的父母”,這個問題一直困擾了他有大半年的時間。但是,實際上,這種壓力大并不是社會一般人所感受到的正常意義上的壓力,從材料來看,李小明與其妻都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收入也相對比較穩定可觀,按照廣西當地的生活水平,對于買房的壓力實際上并不能稱作很大。而且,李小明有上有幾個姐姐,一定程度上也分擔了其不少照顧父母的壓力。但是,這種本來正常的壓力,讓李小明時不時會在晚上不斷反復思慮,甚至多次出現自殺的想法以尋求解脫。再加上之前的手術以及自身較為內向的性格,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他的抑郁病癥。
再看李小明的殺人動機讓常人無法理解。他很愛她的妻子,夫妻之間的關系一向很好,經常一直出入,就在殺害其妻之前,兩人也未有過爭吵;殺害其妻子的當晚,事先竟無任何的征兆,一如往日,就在突然之間開始扼壓妻子的頸部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供述在殺害其妻子的過程中當時腦袋空空,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發現的便簽紙上書寫著內容,“我親愛的老婆也很愛我對我很好!我們陰間見吧”!并且還有對其身后事所作的一些交代。由此可見,李小明作案時有自殺心里。從該條內容也證實,李小明因為愛他的妻子,是不想自己死后再也無法見到其心愛的妻子才將其殺害,這種心理是極其不正常的,是違背人之常情的。被害人周小瑩的兄長黃棟反映,李小明與其被害人周小瑩平日關系比較融洽,相處比較開心,他們之間沒有什么爭吵。
而對于海濱國際大酒店的服務人員王小麗,李小明對該被害人主觀印象很好,且二人在接觸的過程中有頻繁的正常的交流互動,再加上二人又素不相識,更無仇怨可言。李小明的殺人動機更是無法讓人理解。
殺人之后,李小明竟一反常態到公司吃午飯,然后和同事聊天、上網。殺人后不是破壞或者清理現場,反而卻表現一如常人般的鎮定,這并不是一個精神正常人長達數十個小時殺掉兩條人命后應有的反應。
我們根本無法找到李小明殺人的合理動機,李小明種種一反常人的表現只能說明其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事實上,對于此次李小明的殺人行為,公司以及家人都表示很是震驚,覺得不可理解。這從側面也反映了李小明平日給大家的印象并非如此,李小明的此次舉動有悖常態。
我們從NM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檢查過程中了解到,“李小明大約已有半年的時間,有很多的壓力,常在半夜里想很多問題,反反復復想的都是自己不能照顧父母、不能給妻子幸福等等,并且曾經有過想死的念頭,這種念頭在腦子中會突然閃出,然后持續一會兒時間”。該鑒定意見書還指出了一個非常關鍵的一個結論,即李小明在鑒定過程匯中“有偶爾出現、持續時間短暫的抑郁情緒”,“其在案發前的一段時間感覺到生活和工作中的壓力,也出現過抑郁情緒,但抑郁情緒是偶爾出現、持續時間短暫,日常生活和工作未受到影響”。可見,該鑒定意見對于李小明確實有抑郁癥實際上是確診了的。
以正常人的思維來判斷,李小明的做法不合常理。
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一是精神病學的標準,由具有資質的專家或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還有就是通常的普通人的一般判定標準,即一般的多數的正常人基于自己的社會的生活的經驗的判定,當然這不具有法律的科學的標簽和權威,但也屬于法官應當考量的范疇。三是法官依據其專業實踐以及生活經驗的自由心證。對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抑郁癥精神疾病,本辯護人認為應當參考司法鑒定意見,并結合社會一般人的判斷由法官結合具體案情綜合作出認定。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無論從鑒定意見、還是犯罪的動機、事中事后的反應以及李小明的病史、平日的精神狀況綜合來看,本辯護人認為李小明具有嚴重的抑郁癥精神疾病。對于案件中存在這種情況,希望二審法院通過各種途徑,對于李小明的精神疾病作出全面、準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