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6時52分,河南漯河舞陽縣張家港路,發生一起慘絕人寰的案件。街頭,一輛白色SUV,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汽車后,不但沒有停車,而是一路開下去,完全無視道上的路人,幾公里內制造了多次車禍。不少行人或者騎電動車的人被撞倒,有大人也有小孩,傷者躺了一地。
最終,SUV停在了路邊某商鋪門前,一位30多歲的男司機神情詭異的下車,身上有紋身、體格健壯。他言辭激烈地威脅路人,還撿了一塊磚頭,來到一家超市進行打砸,不僅砸壞了商店的電腦,還對門口的早餐攤一頓破壞。最終,在群眾的協助下,警方將嫌疑人劉某控制。目前,該案已造成1死28傷,警方正在緊急處理調查中。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處罰?劉某的行為如何定罪?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處罰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分別視有關情形予以處罰: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本案男子駕車肇事逃逸,造成1死28傷,其犯罪性質已經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15條,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與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區別就是,本罪屬于危險犯罪。劉某駕車造成多起車禍,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理應對其嚴懲。
其次,劉某打砸超市,故意損壞超市財物和早餐店的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到本案,男子破壞商鋪的財物,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最后希望當地有關部門做好受傷群眾的醫治和安撫工作。也希望警方盡快調查清楚案件事實,給受害者們一個交待,如何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