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或者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1)聚眾行為,即首要分子糾集多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聚集,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或者教學、科研無法進行;(2)造成嚴重損失。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犯罪。
3.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具有通過聚眾鬧事,給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施加壓力,從而實現自己某種無理要求的動機。
認定本罪時,應當把本罪和群眾合法的游行、抗議、請愿活動區(qū)別開來。如果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貪污腐敗等行為不滿,聚集起來到有關部門示威、請愿的,不能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