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2017年比特幣的報復性上漲,驚呆了幣圈的玩家,讓手中有幣的投資者喜笑顏開,也撩動了驚醒了許多處于觀望中的虛擬貨幣的投資者。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比特幣網絡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絡分布式記賬系統的一致性。比特幣網絡會自動調整數學問題的難度,讓整個網絡約每10分鐘得到一個合格答案。隨后比特幣網絡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區塊獎勵,獎勵獲得答案的人。 作為一種只在互聯網上產生,流通,交易的電子貨幣。需要了解比特幣的渠道和信息,網絡平臺自然是天然的選擇。溝通平臺微信群中也充斥著各種關于比特幣的消息。
作為一名觀望著,郭某某也被比特幣這股狂熱所席卷,并決定加入這場財富的狂歡中。他發現微信群里有個名叫“陳某升”的人發布出售比特幣的信息,于是添加其為微信好友,一番溝通聊天打探后,支付人民幣539730元向陳某升購買27個比特幣。 隨后被郭某見陳某升一直不交付比特幣,便要求對方退還支付的款項。陳某升以已將款項轉給他人購買比特幣為由,拒不歸還。當日下午, 郭某至派出所報案,民警隨即凍結了陳某升銀行賬戶內余額人民幣431260元,并返還被害人。
經過法院審理,陳某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陳某升退賠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郭某。
我們來了解一下這個案件背后的法律關系:
1.法院為何認定陳某升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陳某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微信中采取虛構自己出售比特幣的事實、隱瞞自己并無真正比特幣要出售的真相,騙取郭某財物達10萬8千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的量刑規則是怎么樣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到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害人郭某支付人民幣539730元向陳某升購買27個比特幣。到當天下午郭某至派出所報案后,雖然民警凍結了陳某升銀行賬戶內余額人民幣431260元,并返還給郭某,但這個返還的金額性質只屬于退贓。
郭某實際損失的金額雖然是10萬8千多,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陳某升既遂的的詐騙金額應是539730元。這個詐騙金額屬于量刑規則的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應適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為何法院最終判處陳某升7年6個月刑期?
對被告人的量刑,除了參考法定量刑標準,還有一些酌定情節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情節是指法官可以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主要包括: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結果;犯罪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前科等。 本案中陳某升詐騙金額超過50萬,起刑點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故綜合了陳某升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退贓情節,危害結果的大小,法院最終選擇了第二檔3年到10年之間,判處了7年6個月的刑罰,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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