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間,戴某某為了被告單位大宇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賴某某(另案處理)介紹,以支付價稅合計6.50%的開票費,通過虛構鋼材購銷合同的方式,由趙某犯罪集團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4847878.00元,稅額人民幣789551.80元,其中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稅務機關實際認證抵扣,稅額人民幣703108.0元。
2017年1月17日,戴某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單位已退贓人民幣703108.0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單位大宇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一千元;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名律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及辯護思路:
1.戴某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本案中戴某某為了單位大宇科技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虛構鋼材購銷合同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份,其中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稅務機關實際認證抵扣,稅額人民幣703108.0元。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數額是關鍵的依據,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虛開稅款的數額;二是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三是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數額。故辯護人在選擇辯護思路時,要清晰計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預繳的稅款和事后當事人及其家屬向國家退賠的款項,應從實際被非法抵扣的稅款中予以扣除。這會影響到量刑幅度的大小。
3.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本案中戴某某虛開70萬增值稅發票后,能在案發后主動全部退繳,故其最終罪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戴某某為什么能適用緩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不適用緩刑。而最終宣告了戴某某緩刑,主要原因在于,案發后,戴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個自首情節,依據法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作為辯護人,在選擇了罪輕辯護策略后,尋找各種罪輕情節,在細節處理上依靠經驗依靠對法律條文的精確理解,擴大罪輕辯護的空間,可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