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男子在我身后小便!”8月29日17時許,北京地鐵4號線發生一件特別令人無語的事情。一女子下班準備乘坐地鐵回家時,進入了地鐵4號線。隨后該女子在西單站乘手扶電梯時,突然間感覺到不對勁,女子回頭一看居然是一名中年男子在其身后小便,女子頓時就被嚇得大驚失色。接報警后,公交警方迅速開展工作,將犯罪嫌疑人要某某(男,44歲)抓獲,目前已對該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事發后,有網友質疑道,該男子為什么在該女子身后做這種行為,而不在其他男性身后而為之,由此可見,其應該是要某對該女子,有非分之想才會做出令人不齒的行為。
那么,要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首先,該行為具有很強的侮辱性,根據《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本罪告訴才處理。
其次,男子在公眾場合向女子身上小便,具有猥褻的性質。根據《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該男子確實實施了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違法行為。男子在公共場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女子的合法權益,同時還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法律對于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統一將其評價為尋釁滋事行為。但處罰方式則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處罰,一種是治安處罰。
而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就本案而言,要某以目無法紀、肆意妄為,以尋釁滋事為目的,在地鐵站人來人往的地段,故意裸露身體并故意在女性身后隨地小便,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受害女子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據此警方認定要某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因此警方發布通報稱,已對要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刑法第293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多種罪名,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本案極有可能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切勿目無法紀、任意妄為,尤其是公共場所!否則法律絕對嚴懲不貸!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