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之附條件不起訴規定
(一)案件范圍和條件
1、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
2、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
3、但有悔罪表現的
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ǘ┏绦?/p>
1、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2、異議處理
(1)公安機關和被害人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不起訴的異議處理程序的規定。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三)監督考察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ㄋ模┢谙?/p>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ㄎ澹┳袷氐囊幎?/p>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六)法律后果
1、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2、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七)犯罪記錄封存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2、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