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律師網 刑事評論】近日,重慶“不雅視頻”女主角,涉嫌“性賄賂”雷政富等11名重慶官員的趙紅霞因敲詐勒索被逮捕。
對此,很多新聞媒體追蹤報道并發表評論,互聯網上各種言論也“漫天飛舞”——有稱趙為“反腐英雄”、替鳴不平的,有貶損司法部門對腐敗官員查處不力的,有質疑趙紅霞涉嫌敲詐勒索罪名不得當的,凡此種種,眾說紛紜。
對于反腐敗話題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實現最大的公平正義等探討,在這里不做贅述,這里只談談“敲詐勒索罪”。
“趙紅霞既沒實施敲詐,更沒勒索公私財物,憑什么因敲詐勒索被逮捕”——這是理性而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典型疑問,也是很多非法律專業民眾的不解之處。
法律屬于社會科學門類,具有嚴謹性及普遍適用性同時,也具高度概括性。人們用日常生活中思維去理解或解讀某一法律條款含義,往往會出現偏差,以此判斷一個事件,就會被法律“撞出”一些困惑、糾結,乃至于認知上錯誤,原因是缺乏法律知識。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從新聞事件披露相關情節上看,從2007年某日起及隨后一段時間,某公司負責人肖某讓所聘的趙紅霞等人,對雷政富等重慶政府官員進行“性賄賂”,并偷拍成視頻,以此為要挾謀取到了相關利益(工程合同),使其所屬公司業務開展順利,企業規模不斷壯大。這已表明肖某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毋庸置疑。
同時,按照《刑法》共同犯罪分類中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劃分,雖然沒證據表明趙紅霞直接參與對雷政富等政府官員的“敲詐勒索”,可她“明知”或“應該知道”偷拍視頻用于敲詐勒索目的,而仍去“性賄賂”并偷拍得手,為肖某進一步犯罪創造條件,其行為完全符合幫助犯特征,屬于敲詐勒索罪中從犯性質。故此,對其采取逮捕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趙紅霞這么個年輕、漂亮的女子,卷入了一起本不該發生的刑事案件中,無論如何都值得人們唏噓、同情。但是,法律是無情的,一個成年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