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1、應當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ㄈ敳枚ǔ蜂N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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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判組織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2、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