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反思許多的冤案錯案,都發現了刑訊逼供獲取口供及其他物證等證據現象的存在,這個現象更被稱為“毒樹之果”。刑訊逼供,宛如一個揮之不去的幽靈,逡巡在很多案件的偵破過程中。一方面,源于刑事案件發生后,特別是影響比較大的命案,偵查機關面臨著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好象這個惡性案件不破無法向社會交代,不然難平民憤。同時也面臨著內部“命案必破”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感情和本能的意識代替了理性嚴謹的分析,在持續的高壓下破案,為提升辦案效率,往往會采用一種簡單粗暴,甚至不惜采用折磨,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巨大痛苦的方式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根據慣例和尋常思維,很多案子破了,確實也證明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為。這樣的習慣性思維方式表面上提升了辦案效率,但對一些錯綜復雜疑難的案子,極易屈打成招,造成新的不公平,并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起杜培武冤案,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本來是一個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從而保障執法公正維護正義的機制,但在現實中,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一個“公安做飯,檢察院送飯,法院吃飯”的刑事訴訟流程現象。偵查權獨大,“警察獨大”的現象比較突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個辦案機關相互制約的機制發揮不了應有的監督作用。
防止刑訊逼供的產生,有兩方面的努力是非常必要的:
1.加大對司法的投入,提升偵查的手段,偵查裝備的更新。隨著社會的變化,犯罪手段的不斷更新,作為維護安寧保障安寧的公安機關,辦案機關的“硬件系統”也應當與時俱進,充足的物質條件和先進的偵查技術設備能提高案件偵破的準確度和效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充分的工作條件保障下,能夠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和工作的技術含量,從而推動取證能力大幅提升。刑事訴訟法規定了8大法定證據,也規定了一系列獲取,使用證據的原則和規則。取證能力的提升,可以有效破除過分依賴口供的弊端,也就堵住了刑訊逼供的源頭?!肮び涫卤叵壤鳌薄R驗樽C據,始終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石。
2.保持檢察機關、法院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的相對獨立。發揮檢察機關,法院相互制約的監督作用。2012年新的刑事訴訟修訂案不斷改善我們司法人員的辦案理念,以此為契機,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三機關也根據社會法治狀況的變化,出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來強化三機關的制約監督作用,在證據的審查方面,也明確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規定: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并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審判階段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正面強化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從反面也要重拳出擊打擊破壞、踐踏規則制度的行為。對縱容、指使辦案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負有監督、領導責任的有關負責人,輕則予以警告,紀律處分,重則交由監察部門調查取證,情況屬實的,移送檢察機關公訴至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杜培武案中,指示辦案人員對杜培武刑訊逼供的原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某、隊長寧某即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訊逼供罪。
合力之下,必然能不斷減少刑訊逼供暴力行為的發生。杜培武式冤案悲劇,不能再讓它反復出現。黨的十八大會議以后,隨著我國堅決推行反刑訊逼供,以人為本,尊重人權、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理念的推進落實,對刑訊逼供的治理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我們期待著更多的進步。杜絕刑訊逼供,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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