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對于已經對消費者造成侵害的產品,維權途徑比較多。但是,如果是面對一些存在缺陷,有侵權“隱患”的產品怎么辦,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具有警示義務及召回義務等法定的補救義務,并且對違反該法定義務的生產商、銷售商課以了嚴厲的民事責任,即不考慮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是否有主觀過錯,一律對產品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律師解讀:張通律師給消費者的維權提示是,今年上半年發生的“豐田召回事件”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可以選擇起訴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也可以將生產商或銷售商一并起訴,且無需證明其具有過錯。對于群體性損害的消費者可以組成“維權訴訟同盟”進行代表訴訟或集體訴訟。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解讀:這是我國在立法中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使受害人的精神賠償請求有法可依。在以往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隨著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判定,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整棟樓業主可能要“連坐”。
律師解讀:高樓墜物一直是個讓人頭疼的話題,因為挨打的人可能根本找不到“冤家”是誰,更別說賠償了。在這樣的情況下,讓受傷者去證明是誰對其進行了傷害十分困難,而業主們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相對容易,故法律在這里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將舉證的責任交給了后者。根據這個規定,同一幢樓里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么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埋單。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對租(借)車引發的車禍案件,原先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致。新法對這一問題予以了明確,即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而車主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汽車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律師解讀:這一條以前很多媒體在解讀時就強調“同命同價”,其實,不是說侵權責任法取消了城鄉補償差別,而是針對同一侵權事由,要同一賠償額度。適用于礦難、車禍等侵權事故,同時,這種同一處理方式,也有利于迅速處理善后事宜。
第86條第1款: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是我國對房地產開發市場頻繁出現損害消費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專門制定的物件侵權責任制度,具有高度的現實意義。
律師解讀:作為商品房購買者的消費者,今后如果遇到類似“樓脆脆”、“樓倒倒”那樣的危及商品房消費者及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可以先行一并起訴作為建設單位的開發商和作為施工單位的建筑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