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wǎng)絡,侵刪)
7月2日,網(wǎng)絡傳出一個令大家擔憂的消息,南京的9名在校大學生被河南警方帶走后被刑拘。消息中稱:這些學生在有人組織下,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區(qū)行政審批局注冊數(shù)百家公司。甚至一名大學生名下注冊了32家公司,此外,這些被同校“金姓”同學以1000元至1500元的手續(xù)費鼓動“賺外快”的大學生同為多家公司的高管。據(jù)南京警方相關人士介紹,這些公司被注冊后,又被用來詐騙,涉及到的金額很大。河南警方已經(jīng)立案。
出借身份證雖是小動作,但蘊含了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可不知。
從南京警方通報來看,他們只是協(xié)助辦案,被跨省刑拘的大學生是否涉嫌詐騙罪?從大學生描述出借身份證的行為來看,目前可以肯定這樣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刑法規(guī)制的是具有危害社會性的犯罪行為。而判斷出借身份證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詐騙罪,需要判斷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詐騙故意,這種主觀心態(tài),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如果大學生們主觀明知對方用身份證辦理的公司是用于詐騙犯罪,仍然默許,放任。這屬于間接故意的心態(tài),是構(gòu)成詐騙罪的共犯的。
刑法作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最后一道防護,謙抑性原則是其最重要的一個原則。這意味著,并不是所有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都一定要繩之以法。
在校大學生雖然已是成年人,但涉世未深,對出借身份證可能帶來的嚴重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認識,也無詐騙犯罪的故意,若他們出借身份證辦理的公司涉嫌大額詐騙犯罪,根據(jù)大學生們社會經(jīng)驗的局限性,缺乏作惡的小白心態(tài),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會輕易啟動刑事追訴。目前的刑事拘留,或更多的只是協(xié)助相關案件的調(diào)查需要。
然而,雖然大學生出借身份證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但出借身份證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為他人從事不當或違法行為提供條件,導致利害關系人權(quán)益受損,從而可能會導致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并會遭受治安處罰,甚至潛在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我國的公司法把一個公司從生到死的過程中權(quán)利義務各方安排的明明白白。出借身份證辦理公司,當法定代表人,高管,風光的表面,可能帶來暗藏的可怕風險。實際生活中也有很多出借身份證后惹上官司,被債權(quán)人起訴,大額債務從天而降的麻煩事。
無論是把身份證借給朋友開公司,辦理機動車行駛證,都可能把自己拖入潛在的風險當中。如果想以并非自己所為,自己只是出借身份證作為辯解事由,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套“推定”知情,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等制度。最終的結(jié)果,可能仍然是必須與“事件經(jīng)營者”“實際股東”“實際法定代表人”等實際獲益者,操作者承擔共同責任,連帶清償責任。
小小身份證,大大的權(quán)與責。守護自己的安寧權(quán)利的第一人,首先是自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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