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1月,張某寶先后編寫了“黃金搶紅包王”、“鉆石搶紅包王”兩款搶紅包程序。安裝后可以實現“自動秒搶紅包”、“躲避最大金額包”或者“躲避最小金額包”等功能,隨后,張某寶租用服務器,設立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軟件,田某,朱某則負責軟件的銷售客服工作,協助張某寶銷售程序授權代碼并從中獲利。至2017年11月,張某寶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 2704690元。田某涉案違法所得201190元,朱某涉案違法所得303364元. 案發后,三人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張某寶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田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朱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三名被告人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此案的法律關系:
1.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它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鉆石搶紅包王”搶紅包神器,本質上是一款可避開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的微信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侵入微信改變其運行方式達到控制微信功能的軟件,故應當被認定為本罪規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2.在本案中,張某寶非法所得達到270萬之多,田某,朱某非法所得也達到了20萬,30萬。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3.在本案中,張某寶,田某,朱某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張某寶是主犯,田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