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3月25日消息(記者朱永通訊員胡坤坤)2013年10月16日8時許, 魏慶洋(男,1987年日出生,個體勞動者)在其經營的五金百貨行以1340元的價格低價收購郎海林(另案處理)盜竊所得的9扎文昌68電線。此后至2013年12月期間,魏慶洋在明知郎海林出售的電線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先后五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郎海林處收購69扎文昌68電線。69扎文昌68電線均系郎海林盜竊所得,合計價值人民幣15543元。2014年5月27日,魏慶洋協助公安機關將郎海林抓獲。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魏慶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收購物品價值15543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慶洋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魏慶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慶洋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可酌情從重處罰。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魏慶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對被告人魏慶洋的犯罪所得15543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宣判后,魏慶洋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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