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蘭某林,女,大學學歷。畢業后即在明天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明天集團)董事局辦公室任職,同時擔任趙某某(明天集團實際控制人)秘書。工作期間,在明知明天集團存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并在趙某某授意下使用部分資金購買自用的房產。隨后,在明天集團無法兌付集資款的情況下,積極幫助趙某某賣掉房產,將賣房資金共778萬元巨額資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意圖轉移、藏匿相關資金。在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控制后又積極協助藏匿趙某某家中的茅臺酒、文物、工藝品及代金券等共計323700元的財物。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蘭某林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蘭某林的行為構成洗錢罪。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構成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本罪的審判。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顒?。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為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為掩蓋其不法行為,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另一種犯罪行為,使其合法化。
本罪在行為方面表現為:(1)提供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
回到本案中,非法集資犯罪是屬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蘭某林明知購房資金系趙某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無正當理由,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賬的方式,幫助其將賣房778萬元巨額資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意圖轉移資金,情節嚴重;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故可認定蘭某林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蘭某林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罪屬于妨害司法犯罪,系國家為了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行為,為了保護司法程序正常進行而設置。刑法規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發生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此外的相關“洗錢”行為只能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來打擊??梢岳斫鉃橄村X罪是特別條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條款。
本案中,趙某某因非法集資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蘭某林為逃避公安機關追繳相關款物,藏匿屬于趙某某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錢款、茅臺酒、文物、工藝品及代金券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237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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