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圣誕節,趙某約上老鄉文某到廣東省清遠市某4S店選車、試車,工作人員將趙某此前下訂的一款車型從車庫提出,趙某經過一番考慮后決定購買并隨工作人員到財務處支付剩余購車款。
就在此時,文某趁趙某與工作人員到店內付款之際,擅自上車試駕。由于操作不當,文某駕車碰撞兩名站立的路人、4S店門面及停在路邊的一輛小客車,并造成兩人受傷,店面及車輛受損。傷者的損失因未得到賠償而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法院認為,由于事故發生時趙某正在支付剩余購車款,尚未辦理車輛交接手續,車輛尚未完成交付亦沒有過戶到趙某名下,并非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及所有人。本案亦沒有證據證明汽車銷售公司作為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因此車輛購買人趙某及汽車銷售公司均無需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文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判令文某賠償受害人的損失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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