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某一湖邊。時間是5月31日。一年輕小伙路過湖邊發(fā)現(xiàn)有兒童落水,沒有多想小伙跳水救人。慶幸的是,落水的小孩被年輕人救了上來。然而小伙卻發(fā)現(xiàn)自己脖子上價值2萬多元的金項鏈不見了。 雖無目擊者表示看到小伙救孩子之前是戴著金項鏈,但這位救人英雄表示自己并未借救人訛詐錢財。
救人英雄能就丟失的金項鏈獲得賠償或補償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這個條款規(guī)定了遭受損害的見義勇為者可以主張?zhí)貏e請求權。意味著從法律層面支持在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見義勇為行為中自身受到損害,所享有的賠償和補償自己損失的權利。這個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物損失。這是社會在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對見義勇為者的實實在在的維護。
在這個勇救落水兒童的見義勇為舉動中,沒有侵權人。但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丟失金項鏈的救人英雄如果請求被救兒童家人補償丟失財物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事情的走向也讓所有人都得以釋懷:年輕人為了自證清白,再次跳入水中搜尋了半小時,找到了遺落在水中的金項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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