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2020年5月,山下村、李屋村有兩棵死掉的樟樹,因樹在路邊擔心倒掉砸到人,于是村民打電話到林業(yè)站要求清理死枯的樹。在征得作為樹主的村民的同意后,49歲的退伍軍人李某,時任某鄉(xiāng)林業(yè)站站長,因未按照程序向縣林草局報告,申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就安排采伐工人使用挖機將2株樟樹及樟樹蔸采伐,并雇請鏟車、農(nóng)用車將采伐下來的樟木、樟樹蔸運回村民家中。隨后,李某再次應村民要求清理了上堡村兩株已經(jīng)枯死并構成安全隱患的樟樹。2020年12月,于都縣檢察院對李某提起了刑事訴訟,指控其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并作出了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同時,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李某支付包括砍伐樟樹所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失費用,修復費用及司法鑒定費近4萬元(新聞自紅星新聞)
樟樹是國家重點保護樹種,如果要采伐的話,必須要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獲得上級批準后方可行事。李某未獲得批準擅自采伐4棵樟樹,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沒有疑問,但若因此指控李某觸犯刑法,則筆者認為檢察院的這個指控值得商榷。
誠然,根據(jù)刑法344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故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需要采集證而未辦理采集證,采伐或毀壞了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
但枯死的樟樹是否屬于刑法保護的“法益”?清理枯死的樟樹是否仍然需要辦理采集證?未辦理采集證就清理有安全隱患的重點保護樹種是否屬于刑法打擊的犯罪行為?
這個案件中,作為林業(yè)站站長的李某未按照程序上報,未申請采集證,原因在于其砍伐清理的是枯死且有安全隱患的樟樹。在一般人的認知里,清理枯死的樹木,不可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從一個林業(yè)站站長的角度出發(fā),接到村民電話要求清理有安全隱患的枯樹,即便是重點保護的植物樹種,常理常情而言,首先想到的也會是安全第一,而不是為一株枯死的樹木辦理采集證。
從保護珍貴野生植物及重點保護的植物的初衷出發(fā),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這樣的規(guī)定有利于保護珍貴野生植物及重點植物的保護。
但追尋立法的本意,更可能的是針對存活的植物。只有活著的植物,才值得國家積極保護,立法進行保護。對于已經(jīng)枯死的植物,顯然已經(jīng)失去動用國家資源進行保護的價值和意義。
從新聞中可知,上堡村的多名村民均在證明書上按下自己的紅手印,證明李某砍伐清理的是近2、3年未曾發(fā)新芽的枯死樟樹,這個說法也得到了林業(yè)局負責人的確認。
對任何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便根據(jù)刑法分則對罪狀的描述或許構成了犯罪,但司法的目光仍然要回到刑法總則的原理中去對該行為進行再次審視和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必須對其進行刑罰?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認定一個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本質(zhì)所在。
李某作為林業(yè)站站長砍伐枯死樟樹的行為顯然并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也不應當因此而被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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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