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10歲女孩小麗(化名)正在寫作業,突然收到一個微信好友申請,自稱“隔壁班同學小英”,想和她聊會兒天。小麗沒有防備,便添加了好友。聊了一會兒后,對方提出聊些女孩發育的私密話題,小麗也做了一些回復。萬萬沒想到,小英又提出讓小麗拍隱私部位的視頻或照片,想看一看。
小麗猶豫了,提出疑問。對方回復“我也在發育期,想和你交流發育的秘密”,然后發來了幾張隱私部位的視頻和照片。小麗這才放下戒備,也拍了視頻和照片,然后發給小英。
沒多久,對方竟然要求她拍全裸視頻,遭到小麗拒絕。對方突然漏出猙獰的面孔,威脅小麗,如果不發的話就把她的照片和視頻發到網上。小麗害怕極了,但十分機智,借口媽媽讓她睡覺為由,說明天再發。
這一宿小麗很緊張,但沒敢告訴爸爸媽媽。第二天,小麗確認隔壁班并沒有小英這個人后,意識到自己遇到壞人了,更加害怕了,便告訴了媽媽。媽媽立即報警。
經偵查,“隔壁班的同學小英”,根本不是10歲多的小女孩,而是一名25歲的男子張某。警方迅速將其抓獲。據他交代,他誘騙小麗發自己視頻而發的圖片都是網絡下載的。近日,張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有網友問,“隔空也能猥褻?”,而且還構成猥褻兒童罪?那么,什么是猥褻呢?猥褻兒童罪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在大多數人的意識里,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然后實施身體接觸等方式進行猥褻。
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并沒有要求侵害人必須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在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規定的更為嚴苛,這是因為兒童的判斷能力更低,性防御能力更低,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更加嚴厲。
最終,張某因觸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如果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或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