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超速行駛的小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司機當場死亡,汽車司機棄車逃離現場。當天下午,撞車男子余某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勘查認定,余某無證駕駛,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檢察機關據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但是,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在余某堅持認罪的情況下,卻作出無罪判決。《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得知,茂名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其無罪。
自首承認開車撞死摩托車主
高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余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向法院提交了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余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和相關證人證言。
余某在公安偵查階段供述:2014年8月16日23時許,其到高州樂天大酒店一樓咖啡廳找朋友余某桂玩。到大廳時,余某桂剛好去衛生間了,汽車鑰匙放在桌面上,另有一個朋友(他不認識)坐在座位上,他便拿余某桂的車鑰匙到停車場,開著粵KEM626號小車到高州宏大酒店接一個朋友。由于沒有接到朋友,余某就返回樂天酒店,經過石仔嶺大轉盤時,剛好一輛摩托車從他前方的左邊轉入轉盤準備轉彎,由于其駕駛的小車車速太快(時速約為100公里),瞬間撞上了摩托車。
余某供稱:“當時我想應該撞死了人,但我不敢過去看摩托車駕駛員的情況。發生事故后我沒有報警和搶救傷者,因為當時我手機沒電了而且十分害怕,直到事發當天下午,我冷靜下來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配合調查。”
檢察機關在開庭中指出,被告人余某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現場指認筆錄,被告人余某對案發現場、作案車輛及車輛的內飾、碰撞部位等均作了準確指認,也從保管箱中準確找到肇事車輛的鑰匙;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檢察機關認為,以上證據可證明余某就是肇事司機,且屬于無證駕駛,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終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該案經高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談論決定,最后作出“被告人余某無罪”的一審判決。高州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除余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外,欠缺其他證據證實是其駕駛肇事車輛致使交通事故的發生,余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和相互印證,該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審宣判后,高州市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余某無罪錯誤為由,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支持抗訴。二審, 茂名市檢察院提交了相關補充證據。
茂名市檢察院檢察員在二審庭審中指出,原判錯誤,應予以改判。其主要理由是:經過二審階段補充偵查后,本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余某就是本案的肇事者。案發前,余某所說取車環節得到證人陳某與余某桂的證詞印證;案發時,所述肇事環節與案發現場一致;案發后,所述回家后與家人討論投案自首環節得到其家人及鄰居的證詞印證。
記者了解到,二審庭審中,余某依舊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抗訴書沒有異議,認為自己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余某的辯護人卻提出無罪辯護意見: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持原判。辯護人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沒有形成證據鏈,不能相互印證,本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為查明案情,茂名中院分別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并于不久前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承辦法官詳解為何認定無罪
該案的二審裁定書,用29頁論證說明對余某不構成犯罪的認定依據。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中,由于案件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等,承辦法官、茂名中院副院長王淼庭前認真研究案件材料,認真梳理爭議焦點和分析各環節的指控證據,并且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王淼梳理歸納好爭議證據和焦點問題,確保庭審更順利、更有針對性。
為了查明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實、公安證人證言是否與事實一致,王淼三次前往案發現場實地勘察。庭審時,要求該案的偵查人員高州市交警大隊民警和當晚在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充分發揮庭審查明事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實現庭審實質化。
王淼介紹說,該案一審期間,只有案發階段的證據,沒有案發前及案發后兩個階段的證據,尤其是在余某取車這一重要環節上僅有其供述,欠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二審期間,支持抗訴機關雖然補偵了大量證據,補充了案發前、案發后兩個階段的證據,延長并完善了該案的證據鏈條。至此,檢察機關認為已經形成完整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王淼說,指認筆錄是本案能將余某與肇事現場、肇事現場車輛聯系起來的唯一證據。但是,公安、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存在以下問題:該案一審開庭在前,現場指認在后,現場指認前,通過庭審舉證、質證,余某已經全面了解到事故現場情況;組織辨認的對象即肇事車鑰匙,沒有物證提取筆錄,來源不清;現場指認筆錄所述部分內容不真實,民警制作的原始現場圖中并無兩車碰撞原始地點的記載;花壇撞擊點的指認結果與現場勘查照片顯然不符,不具一致性;公安及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均無見證人,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無指認筆錄。
王淼表示,即便余某始終堅持認罪,但沒有任何能夠將其與肇事現場或肇事車輛聯系起來的客觀性證據,也沒有提取到其僅為親歷者所知曉的隱蔽性證據,特別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車輛這一重要環節上,余某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而且存在諸多無法解釋的不合常理之處,且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矛盾。
“根據該案現有在案證據,對被告人余某是否犯罪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便是通常所講的疑罪案件。因此,合議庭認為,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王淼說。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認為,該案很好地詮釋了刑法中“疑罪從無”原則,是中國法治文明的進步舉措。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是指由于現有的證據既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上和法律上推定犯罪嫌疑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