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青年劉金福網上購買搶票軟件幫助購票人搶票,并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傭金,倒賣火車票3749張,非法獲利31萬余元,涉案火車票票面額123萬多元。但其不具備訂票營業資格。法院認定其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
站在刑辯律師與刑法學者的角度,筆者認為,這個判決完全是錯誤的!顛覆了法律與生活常識。道理其實很簡單:
第一、劉金福的行為是民事代理獲得報酬,不是倒賣行為。倒賣必須先有倒買,傳統黃牛黨的倒賣囤積車票是先買回車票將車票所有權轉移到自己名下再轉賣出去。實名制條件下,代買人將車票從鐵路公司直接過戶到買票人名下是代理而不是買賣。沒有了倒賣行為,哪來的倒賣車票罪?
第二、關于其不具備訂票營業資格,并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訂票是特許經營,違反了要承擔非法經營的責任。代買代搶車票只要不構成欺詐是一種民事自愿行為,怎么能構成犯罪?
第三、從生活常識上來說,攜程微信等大公司都有營利合法的搶票軟件,江西小伙個人幫人搶票就犯罪,這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許點燈。
本案宣判后,審判長接受央視采訪對判決的合理性進行解釋,筆者認為,這位法官的法律知識應該是體育老師教的。她解釋的要點是沒有所有權轉移也構成倒賣犯罪;大公司合法搶票不在本案評述范圍內;搶票有社會危害性。沒有買賣也構成倒賣違背了法律常識,不需贅述。大公司合法搶票不在本案評述之內,看似有道理,實質上違背公平原則與法庭職責。法庭確實對于本案以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評價的權力和義務。但法律賦予法庭遇到明顯犯罪線索有責成偵查機關偵查的義務。如果劉金福構成犯罪,法庭有義務責成公安機關將搶票金額更大危害性更大的微信負責人馬化騰先生等人緝拿歸案。攜程飛豬等負責人也在舉報緝拿之列。
搶票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了平等購票的社會秩序。但是,這種危害性可以通過12306屏蔽掉搶票軟件就可以避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一般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能施加刑罰。如果搶票具有構成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什么大平臺的搶票軟件可以大規模長時間存在?可見,這樣的判決怎能服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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