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肇慶。1月15日,歐村附近突發山火,村民小組的村長植金漢上山救火,當晚山火撲滅后負責留守火場,16日凌晨意外身亡。事后刑偵法醫判斷,排除他殺,死者或因吸入濃煙窒息身亡。村長倒下的地方距離最初救火地有上百米,離火線邊界還有一段距離。在明火撲滅后幾小時,植金漢遭遇意外。在他身旁,有明顯的燃燒后的草木灰痕跡。
村長的行為是否算“見義勇為”?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人安排植金漢獨自對火場進行巡邏。但要同“見義勇為”等榮譽稱號對上號,需要更有社會教育意義的貢獻。對此說法,死者家屬并不認同。而筆者認為,政府對見義勇為的評定標準不宜過嚴。
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品德,在危急關頭,讓人們看到了人性中溫暖而偉大的一面。因此我們的社會鼓勵人們見義勇為。為此我們各級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表彰見義勇為的行為,并鼓勵更多人能行善,多做義舉。
作為一項表彰好人好事的制度,制定相應的認定標準無可厚非,按照相應準則準確認定見義勇為也是應有之義,只是在認定過程中,或不應過于嚴苛。
這是因為見義勇為發生過程多半是突發性,緊急性,來不及準備,也無法從容記錄,不乏勇為過程中的細節是模糊的,甚至事后也完全不能被知曉。但這些細節的缺失不應成為否認當事人見義勇為的依據。
因為見義勇為最根本的地方在于:在危難發生之時,有人不顧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再追溯一下植金漢生前的救火軌跡:發生山火后,作為村干部的植金漢召集村民幫忙救火。自己幫打火隊運送物資,明火撲滅后下半夜值守火場。后被發現意外死在了無人的半山腰。
植金漢的行為算不算見義勇為?
這個救火行為不是有記者跟拍的“綜藝秀”。要拿出更具體的直接證據來證明前村長是不是見義勇為,確實為難了這位亡者的家人。
有的見義勇為會讓義舉者付出代價,甚至失去生命的代價。在這個時候,能“看見”行為人的好心善意,能肯定行為者的義舉,是我們社會對見義勇為者起碼的尊重。
見義勇為傳遞正能量,讓人倍感溫暖,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值得被鼓勵和支持的。只是這個認定標準不宜過嚴。
愿逝者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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