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穿山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是目前唯一從頭到尾身披鱗甲的哺乳動物。它是一類古老的物種,約有8000萬年的進化史。 如今,穿山甲是一種瀕危至臨近滅絕的野生動物?,F實中,穿山甲就是一個身披鎧甲卻沒什么攻擊力的小可愛。然而,不知道什么時候開始,穿山甲被認為是滋補養身,穿山甲的甲鱗被說成“有名貴的藥用價值”。 面對高額利益的誘惑,還是有人罔顧法律在暗中收購、出售,販賣穿山甲的活體,甚至冰凍的穿山甲。而等待他們的,將會是法律嚴厲的制裁。
2. 有這樣一個案例:2016年12月中旬,杭州村民賴某甲在村小溪里撈蝦,發現一只穿山甲,他把它帶回了家,但他沒想到這只穿山甲因為飼養不得法,沒幾天就死了。他把這只死了的穿山甲冰在冰箱里。直到2017年2月。賴某甲找到本村朋友賴某乙,賴某乙找到朋友徐某,徐某有些“門路”,他很快就找到某酒莊老板王某。王某聽說是穿山甲,很有興趣,出價4000元。
抓穿山甲的賴某甲分得3000元,牽線出力的賴某乙、徐某各得500元。當地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視,迅速調集警力成立專案組,查明了賴某等4人涉嫌非法獵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的犯罪事實。在該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賴某甲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一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為幫助賴某甲販賣穿山甲,賴某乙、徐某二人同樣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農莊老板王某則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最終4人因此被處以刑罰。
3. 再看2018年11月發生在杭州的另一起8個人因一只穿山甲而入刑的案件:方某因聽說以穿山甲做藥引對治療肝病有效,便與其丈夫徐某商議購買一只穿山甲用于治療。徐某遂聯系黃某,讓其幫忙采購穿山甲;黃某又聯系跟自己有生意往來的王某,讓其幫忙留意。2018年6月,王某從他人處收購了一只穿山甲,出售給黃某。經馮某運輸,鐵某護送,最終將穿山甲以人民幣17800元的價格出售給徐某、方某,之后兩人伙同同村人吳某將該穿山甲殺害。
徐某夫妻倆和王某、黃某、黃某某、吳某、馮某、鐵某收購、運輸、出售、殺害穿山甲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此,法院根據8個人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等不同的刑罰。
4. 上述兩個案例說的都是因為收購、運輸、出售、殺害穿山甲的行為而入刑,這些行為都是刑法明確規定予以打擊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至于食客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回答是不一而論。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食用也是一種購買的方式。如果是單純的被請客的食客,并不知道要吃到穿山甲菜品,那么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是不用負刑責的。但他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和聲討。但是如果是另外一種情況,例如請客的組織者,主動找飯店老板要求提供穿山甲這道菜,那么,根據刑法的相關理論,主動要求提供屬于刑法上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同時也證明了他對“購買穿山甲這道菜”是明知的,故意的,如果最終穿山甲被以菜譜的形式提供了,那這個買單者,飯局組織者,將會與飯店經營者一道,構成共同故意犯罪,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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