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大風服裝公司,最初是國企,后來企業改制,多名員工參與持股計劃變成了公司股東。商海搏擊,有收益也有風險。大風公司為了正常經營不得不向資金雄厚的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以大風公司所有股權(蔡成功自己占60%,職工占40%)及大風所有的廠房及價值十個億的1200畝土地做擔保;然后又向城市銀行借錢還給山水集團,俗稱“過橋貸款”。如果銀行此時斷貸,服裝公司就會缺血而死。屋漏偏逢連夜雨,城市銀行風控部門查實了蔡成功卷入8個億高利貸借款中,停止貸款。大風公司無法歸還山水集團欠款,用作抵押的土地及廠房,股權,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將歸山水集團所有。蔡成功不干了,拖著不配合山水集團過戶股權,地產;山水集團偽造了一份員工授權蔡成功處置股權的協議,一紙訴狀把大風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副院長陳清泉被山水集團的糖衣炮彈擊倒,枉法裁判,根據雙方的合同和偽造的補充協議,判決大風公司敗訴。山水集團借司法權力巧取豪奪了大風公司的股權和土地。
房地產行業紅紅火火,大風公司又位于市中心,雄心勃勃的山水集團拿到勝訴判決后計劃推倒大風公司廠房后,開發地產項目。大風公司工人驚聞股權被董事長“弄丟了”,廠子即將被山水公司推倒,拆遷。自發組織起來,成立護廠隊,日夜巡邏,并在廠區門口挖了深溝,放置了幾桶汽油,準備在關鍵時刻阻止山水集團推土機的強行拆除。
11月6日晚,蔡成功被不明真相的工人打傷,送進醫院。而就在那時,山水集團拆遷隊強行進入產區拆遷,大風護廠隊員王文革意外中點燃了深溝旁的汽油,燒傷了38個護廠隊員工,制造了震驚京州的116事件。燒傷人員被迅速送往醫院搶救,存放于廠區的幾十噸汽油也被安全運出廠,避免了事態進一步惡化。
116事件發生后,作為大風公司的董事長,同時也是護廠隊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蔡成功被警方控制起來,雖然事件發生時他不在現場,他即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事件的法律關系:
1.從當時呈現的事實和證據來看,蔡成功可能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構成是實施放火行為。116事件當晚護廠隊工人是有點燃汽油導致大火的行為。本罪的主觀罪責由故意構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燒傷38名工人的危害結果并非護廠隊員所想或是希望,放任所致。即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人對此結果不存在故意心態,工人們放置汽油的目的就是阻止拆遷隊進入廠區。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判斷在違法層面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滿足主觀客觀相一致這一原則.蔡成功的組織、支持護廠隊的行為不符合放火罪構成要件。
2.蔡成功可能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是業務過失,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116事件雖然發生在工廠里,也造成了人員重大的傷情,卻不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也非違反相關操作規定導致火災和傷亡,而是在對抗拆遷隊過程中出現的事故。故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3.蔡成功可能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本罪的主觀罪責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動機不影響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無法構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時,才可以此罪論處。對于“其他危險方法”必須進行同類解釋,它必須具有危險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質相當。
4.蔡成功可能構成失火罪。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主觀罪責由過失構成。蔡成功指使工人在工廠門口挖渠,并倒入汽油,讓工人手持火把阻止推土機強拆,爭執中因疏于注意火星引燃汽油,造成火災燒傷38人,顯然蔡某等人并不希望、放任火災的發生,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過失,完全符合失火罪的構成要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失火罪等罪的兜底罪名,既然蔡某等人可能構成失火罪,就不可能再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