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2013年10月,南京文交所率先推出了郵幣卡現貨電子化交易(簡稱“電子盤”),即:郵幣卡電子盤是將國家權威部門發行的郵票、錢幣、電話卡、紀念章等實物收藏品,采取股票一樣的發行方式和交易方式,在網上進行交易,其實質是實物在線上的交易平臺,是現貨交易方式的補充。
電子盤誕生后,文交所如雨后春筍般相繼在全國各地生根發芽,迎來野蠻生長。由于“電子盤”T+0的交易特點,加之交易標的郵票等托管品屬于藝術藏品,投資者對這個新興投資方式的了解懵懵懂懂,在郵幣卡登上金融舞臺不到10年時間里,電子盤瘋狂擴張,無序競爭、價格狂炒至虛高,市場迎來火爆期,隨之而來的便是集中爆發了一系列的投資者巨虧的詐騙事件。
2017年,郵幣卡類交易場所經歷了一次大清理。要求仍在開展違規交易的郵幣卡類交易場所一律停業整頓,不得繼續開展交易。我們摘取已經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系列案例,來梳理一下“郵幣卡詐騙案”的全貌。
【基本案情回顧】
NN,男,1989年,江西人,漢族,中專文化。
2015年8月,符某等三人在浙江省義烏市注冊成立浙XX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同年11月,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招募張某2、肖某2、龔某、楊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干成員,利用河北濱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濱海公司)的交易平臺, 組建業務團隊、操盤團隊、講師團隊,被告人NN系講師團隊成員。
業務員以虛構的身份在網絡上物色有投資意向的客戶,獲取被害人的信任,謊稱介紹股票老師, 誘騙并鼓動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間聽被告人NN等講師的講課。
NN通過循序漸進的手法,讓投資者轉戰郵票大盤,然后由業務員當托、與NN相互配合,誘騙被害人購買東某公司掌握的13種郵票,操盤手則配合NN的預測,利用手中掌握的郵票數量的絕對優勢操縱郵票的上漲與下跌,使NN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后期NN預言郵票上漲或者下跌,操盤手則反向高拋低買,業務員則不斷鼓動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NN、操盤手、業務員三者相互配合,通過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的資金。2017年10月,NN被抓獲歸案。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NN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關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
1.NN作為東某公司一名講師,何以被認定為詐騙罪?
本案系東某公司系列案之一。東某公司涉案定性是:電信網絡詐騙。東某公司各被告人(另案處理)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濱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平臺,分工合作,騙取被害人轉入投資資金,再由符某等人通過下設的操盤手團隊內部操控13只郵票價格,反向操作,被害人造成資金損失共計111293.33萬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NN系東某公司講師團成員,在整個團伙詐騙犯罪中起到幫助作用。根據法律的規定,應以詐騙罪對NN定罪量刑。
2.NN的詐騙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詐騙犯罪中,是以被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金額標準來認定犯罪數額。NN系講師,與操盤手、業務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完成犯罪事實,騙取客戶的投資資金,應以團隊的數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NN所屬犯罪團隊共騙取被害人資金47547.91萬元,故NN的詐騙金額以47547.91萬元認定。
3.NN何以獲得8年6個月的“輕判”?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NN的詐騙金額達4億多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起刑點按照規定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NN是領取固定月薪,并未參與詐騙金額的提成,未從詐騙中獲利。這反映了NN主觀惡性小;其次,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認定NN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情節。
故量刑時是充分考慮了這兩個情節,結合其他罪輕量刑情節,起刑點降到了3年到10年間的第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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