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因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安寧。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與時俱進,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把這一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的范疇,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的穩定。
(圖片自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回顧:
今年2月2日,王某在深圳某花園小區某棟16樓的房內,與其女朋友發生爭執。怒火燒心之下,王某將家中1把椅子、1個箱子和1盞臺燈等物品,從陽臺處分數次拋出,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并砸中路某的豐田牌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經鑒定,豐田牌小型轎車的修復費用共計3022元。事后,王某的家人代其向被害人路某賠償1萬元,路某對王某予以諒解。
王某高空拋物,未造成嚴重后果,他在賠償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后,還會受到刑事制裁嗎?
我們梳理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如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于“其他危險方法”必須進行同類解釋,它必須具有危險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質相當。
2.高空拋物行為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因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機關在此背景下,與時俱進,把這一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的范疇,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的穩定。
3.回到本案中,王某高空拋物,雖未造成嚴重人身危害,但16樓拋下的物件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客觀上已經造成了一部轎車受損的財產損害,且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故根據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受到刑罰處罰。故法院最終以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4.何以對王某判處緩刑?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本案中王某在實施拋物后,認罪,賠償了受害者的財產損失獲得其諒解,故法院結合其行為的危害結果,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的態度,最終對其處以緩刑的罪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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