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男,案發前供職于濟南一網絡咨詢公司,擔任售后客服服務,負責對已下單未付款買家的催款服務。2014年4月,趙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通過公司的內部專用賬號及系統,采用下載、復制等手段,獲取買家的姓名、聯系電話、收貨地址等信息共計8000余條,通過QQ聯系買家并以文件傳送的方式將上述信息出售給買家,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5500元。其公司因接到大量客戶投訴被冒公司客服詐騙而發現數據泄露,后經查發現系趙某使用內部專用賬號及系統在下載、復制客戶數據,遂報案。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下載及出賣獲利的過程。公安機關經偵查取證報檢察院后,檢察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本案經過法院審理,認定趙某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名律評析】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評析如下:
1.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增設,被《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七條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本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增設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本罪打擊的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本案中,趙某系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QQ聯系出售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2.根據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履歷,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本案中趙某所出售的信息中包括公民個人姓名、聯系號碼及收貨地址等,屬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系該罪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3.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 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故法院綜合 考慮了趙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同時處于10000元的罰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