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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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12 月 30 日,“基因編輯嬰兒” 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賀建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追名逐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科研和醫療管理規定,逾越科研和醫學倫理道德底線,貿然將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于人類輔助生殖醫療,擾亂醫療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賀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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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建奎,原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 。2006年他畢業于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近代物理系,2010年在美國萊斯大學攻讀生物物理博士,2011年斯坦福大學博士后。他的研究集中于免疫組庫測序,生物信息學,并在基因測序儀研究,CRISPR基因編輯,生物信息學等多個領域取得研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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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個生物學領域的研究者,何以觸犯刑法,被判非法行醫罪?這要從一件驚動全球的事件宣布說起:
2018 年 11 月 26 日,當時擔任南方科技大學生物系副教授的賀建奎宣布,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已經于 2018 年 11 月在中國健康誕生。這對雙胞胎的一個基因經過修改,使她們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這對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這是賀建奎研究團隊的“人體實驗成果”。
當時,人民網在報道這一消息時表示,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也意味著中國在基因編輯技術用于疾病預防領域實現歷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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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嬰兒”,簡單的說,就是在胚胎的受精卵時期,研究人員用一種名為CRISPR-Cas9的基因編輯技術,對胚胎進行基因編輯,使其中名為 CCR5 的基因失去功能,再用常規試管嬰兒技術將胚胎移入受試者子宮。
這種名為CCR5的基因是白細胞上的一種蛋白,也是HIV入侵機體細胞的主要輔助受體之一。當CCR5失去其原有功能時,HIV病毒便失去了入侵人體的載體,這就實現了賀建奎所說的“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
基因編輯是這個時代里,最具沖擊力和革命性的科技進展之一。2012年CRISPR-Cas9技術誕生,為基因編輯提供了更為穩定而安全的技術手段。基因編輯技術已廣泛用于除人之外的多物種的基因組的改造,為人類的生活帶來了革命性的影響,促進人類更健康更長壽的生活。
然而,學術界和人類社會對基因編輯有一個普遍的共識,即禁止利用基因技術對計劃出生的胚胎進行基因改造,人類利用基因技術防治疾病的夢想和努力,集中在對14天以內的胚胎的科學研究。
我國早在2013年12月就由科技部、衛生部聯合印發《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這份法規中對“14天原則”有明確要求:1.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復制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2. 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即,經過編輯的基因只能保存不超過14天,14天后必須被銷毀,不能進行胚胎發育。
學術界及人類社會之所以禁止利用基因技術對計劃出生的胚胎進行基因改造,及只能集中在對14天以內的胚胎的科學研究,在于我們面臨的這樣一個倫理風險:人類基因編輯下一步就是人造人,全世界科學家,都不敢貿然進行實驗就是因為這個涉及人類未來命運的倫理問題。
由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學和醫學院(NASEM)召集的一個委員會在一份廣為宣傳的報告中得出結論,如果符合嚴格的標準,“可能允許”進行生殖細胞系編輯的人體試驗。科學家,律師,生物倫理學家倡導者組建了一個監管框架,但警告稱“這些標準必然含糊不清”。
除此之外,“編輯基因嬰兒”也帶來了另外兩個無法預測和把握的風險。一個是技術成熟度:一個技術從實驗室到臨床,這之間的路徑很長,賀建奎團隊的基因編輯技術就算在實驗室成功率也不算特別高,本來就不該用在人身上;而且就算技術本身是臨床成熟的,作為實施者也和醫生一樣需要臨床資格。
另一個就是理論風險:基因編輯在某種程度還是黑盒,就算成功敲掉目標基因,但是否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都會有什么反應其實并不很清楚。這對于接受手術的人是非常大的風險。賀建奎這個手術后來據他自己說是失敗的,目標基因沒敲掉,敲錯了。
這些風險及逾越科學道德理論底線,正是2018年11月26日這一天當賀建奎宣告“基因編輯嬰兒”已經健康誕生,會在世界范圍內引發軒然大波的原因,也在2019年也讓賀建奎以觸犯非法行醫罪遭受了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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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行醫罪嚴格來說,不是行為犯。沒有醫生資格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不一定就構成犯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要求。
刑法對非法行醫罪的情節嚴重并無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給出的情節嚴重包括5種行為,簡單概括是:1.造成人體殘疾損傷;2.疾病傳染風險;3.用假藥劣藥非標器械有健康風險;4.多次受行政處罰和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個兜底條款:要求形式和嚴重程度與前款相當的。
賀建奎團隊“編輯基因嬰兒”的具有實驗性質的醫療行為,即屬于第5條:其他情節嚴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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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入罪構成要件中“情節嚴重“兜底條款的存在,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對賀建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并處300萬罰金的判決結果,也引發了法律界另一種認為判刑過重的聲音。
當我們的刑法并未明確規定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作為法律體系最后一道屏障,明確懲罰罪行嚴重的故意犯罪行為的刑法,對類似于基因編輯這樣屬于前沿科技的行為,在對其進行法律評價時,是否需要更多地表現出刑法本身就具有的謙抑性?
雖然,刑法是道德的底限,為回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人民生活的變化,刑法需要與時俱進,把一定的道德義務轉化為刑法義務,用刑法予以推行,但當我們在對某一行為做入罪解釋時,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對被評價行為采取縮小解釋的方法,這既能發揮刑法的懲戒作用,也能更好地發揮其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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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初衷,是基于現實世界的醫療價值,這是他選取HIV作為首個治療對象的理由。賀建奎曾談到,“基因手術僅僅是治療性技術,雖然會有爭議,但是有家庭需要該技術。全世界都在關注基因編輯領域,總會在某處有某個人做這件事,就算不是我,也會有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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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改造人類基因,是根植于人類內心深藏的好奇心,科學家內心深處的科學創新沖動,也是一場將我們置于兩難倫理選擇的冒險,更有可能會被刑法做出負面評價。但是,我們仍然需要做出更好的平衡,即,在科技創新實踐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做法律評價時,在遵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同時,又能給予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人一個足以接受懲治和教訓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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