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性對象: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情況: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特殊情況: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