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是指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走私罪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走私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它不僅影響國家稅收,沖擊本國工商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現象,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有極大的危害性。走私犯罪看似離大家很遙遠,但我們也十分必要去了解走私犯罪的相關知識,那么,對于走私犯罪,它有哪些特殊的形式呢?走私罪如何處罰?
一、走私犯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常見的走私方式有幾種
走私犯罪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
(1)通關走私。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采取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
(2)繞關走私。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如在邊境地區直接運輸貨物進境。
(3)后續走私。又叫變相走私,指行為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而后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后續走私。
(4)間接走私。又稱為準走私或牽連走私,它并不直接進出國(邊)境進行走私,而是因為與走私行為聯系密切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這種行為對走私犯罪起幫助實現或者誘發的作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是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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