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律師辯稱:1、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過重。被告人存在立功行為,其行為對公安機關破獲本案起到了巨大作用。2、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的種類是大麻,販賣的重量較輕,折算成海洛因的話重量極輕。3、被告人王某某是學校在讀學生,被告人王某某之前并不知道販賣大麻將受刑事處罰,致使收到蠱惑實施了販賣行為。被告人已羈押數月,受到了足夠處罰。若其被判處拘役,其將無法保住學籍。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免除刑事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辯稱:1、被告人李某某販賣大麻的數量較輕。2、被告人李某某屬于初犯、從犯,其犯罪情節較輕,販賣毒品時間較短。3、被告人李某某因賭博輸錢,其女友王某某叫其通過販毒掙錢還錢。4、被告人李某某受當地社會風氣影響參與販賣毒品,其家庭不存在經濟問題。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律師辯稱:1、本案存在特請引誘,偵查機關利用證人林某引誘各被告人犯罪。2、被告人徐某某系在校學生,涉世未深,誤入歧途。其到案后認罪態度好。3、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六、繳獲的毒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
【案件評析】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均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通過研讀案卷,了解案情,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王平聚刑事辯護律師團為被告人作罪輕辯護,爭取使被告人獲得輕判,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該結果較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已是輕判!被告人家屬對此結果亦表示滿意!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