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發生在湖南新晃的操場埋尸案其實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新晃一中管工程質量的干部鄧世平因為對工程質量和造價的異議妨礙了校長外甥杜少平賺取額外的利潤被殺害。基于利益與仇恨的謀殺自古以來就是殺人案最主要的形式。令全社會震驚與驚悚的是如此簡單甚至可以說作案手段笨拙的殺人案居然在16年間沒有被偵破!
2019年4月新晃警方從掃黑除惡行動中獲得杜少平殺害鄧世平案的線索并雷厲風行地采取行動,挖開操場尋找尸體并進行鑒定,等待兇犯的將是法律的嚴懲。從這一點看,要為新晃警方的表現點贊。然而,從刑事偵查的邏輯上來說,當年的新晃警方對鄧世平案沒有偵破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個別辦案人員及負責人、可能干預案件正常處理的其它部門負責人都應該以瀆職罪追究責任。
一個人被家屬報案失蹤極有可能是刑事案件,所以失蹤案件警方應該重點調查,調查失蹤者失蹤的動機是最基本的方法。本案中,鄧世平沒有任何精神病歷史,他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和一份穩定的工作,失蹤前一天還在與同事下棋并準備臘肉過年。這樣一個神智正常、熱愛生活的人怎么可能無緣無故離家出走?可能的同案嫌疑犯校長黃炳松事后散布死者攜款潛逃等謠言不也是因為失蹤的動機完全不成立嗎?能輕易排除離家出走的情況下,就應該馬上啟動刑事立案進行偵查,而謀殺也應作為重點的偵查方向。
一旦往殺人案方向偵查,絕大部分謀殺只有三種情形:基于謀財害命的綁架搶劫殺人、情殺、仇殺。本案能輕易排除前兩種情形又能輕易確定仇家,那偵破案件不是輕而易舉了嗎?
從現在暴露出來的細節來看,毫不夸張地說,如果新晃警方當時真有意偵破案件,找幾個小學四五年的學生去也把案件破了。鄧世平失蹤前一天只與學校姚老師及杜少平在一起,杜叫民工羅某喊開姚,理由是杜要送柑子給姚,姚反身回去找鄧被羅拉住。姚老師在鄧失蹤后肯定能意識到事情不正常,姚走的前后就應該是殺人的作案時間。作為最后與被害人在一起的姚老師及他提到的羅某是最重要的證人,重點進行詢問這兩人并附帶訊問杜手下所有施工人員,案件的線索能很容易獲得,因為作案地點就應該在學校。
如果上述情況還帶有推測的成分,那么從新晃警方的上級懷化警方接到家屬向省廳舉報轉來的材料派出鄧水生警官來調查,到鄧水生警官輕易從現場提取了血樣準備做DNA鑒定,再到最后的不了了之,這過程中顯然存在瀆職的情況!無論血樣是否是死者的,都應該有個結果并向家屬交代。死者家屬找政法委的楊書記,竟然說失蹤要由家屬負責,他這樣胡說的依據是什么?家屬找檢察院才得到符合常識的信息:黃炳松擔任校長十多年與很多官員包括檢察長的關系都很好,我們不敢幫你。
在一個縣里,唯一的高中校長權力是非常大的,所有官員都有子女親戚可能在上學的事情上有求于校長。他有籠罩一切的關系網所以敢于干最血腥的犯罪或者包庇最血腥的犯罪。嗚呼!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人命在某些有權有勢的人心里真有如草芥!
追究兇犯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追究包庇兇犯的瀆職犯罪更為重要,失去了保護傘的兇殺案會大大減少。這也是中央掃黑除惡強調打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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