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一.刑法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含義規定:
刑法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二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2.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
3.氯胺酮100克、美沙酮200克以上;
4.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
5.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
6、杜冷丁50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500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1000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
7.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
8、咖啡因40千克以上;
9.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以上;
10.罌粟殼40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都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10克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三.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期有三檔:
1.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對“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認定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滿足此款認定量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 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對“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認定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2. 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5.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9.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12.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對“情節嚴重”的認定:
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情節嚴重”;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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