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的另一個問題,就是高利貸以及由高利貸所引起的人身傷害、死亡事件。高利貸之所以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抵制之制度,其原因并不在于借貸環節,首先需要明確之處,我國現存的高利貸是以雙方自愿為原則的,那么,高利貸本身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是一種完全的意思自治、意思一致的結果。高利貸的真正弊病則是發生在還貸環節,申言之,還不了貸款的環節。民間金融為地下、黑暗處之行為,見不得光,當然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一旦借款人無法如期如數的歸還款項及利息,出借人往往是采取暴力手段來討取債務,而這個債務(著重指債務之利率)是遠遠高出法律所保護利率的,如此,由高利貸引發的流血、死亡案件數不勝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么,其實我國民法變相的承認了高利貸的合法性,或者說半合法性,其通過法條將高利貸成功的分解為兩個組成部分(1)符合國家規定利率部分,(2)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部分。前者是完全合法的,后者不是違法,而是法律不予保護。所謂法律不予保護就是指出借人依照借款合同向法院主張借款人還款時,人民法院僅支持出借人在(1)范圍內的訴訟請求,而不支持(2)范圍內的訴訟請求。出借人通過合法的途徑無法取得自己應得的款項,暴力討債也只是下下之策,傷人、死亡事件的發生也是迫不得已。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傷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高利貸問題成功的轉化成了一個刑法問題。
一種資源因其稀缺性而有價值,而控制這種稀缺資源的,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價格壟斷,正是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中非高利貸資金供給的稀缺,才使得高利貸這種價格壟斷得以生存。正如中國石化在石油供給領域處于絕對壟斷地位,可以向購買者所要壟斷價格,同樣,只要民間金融中借貸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貸方也可以向借方所要壟斷價格,這不難理解。
綜合上述,高利貸作為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其存在是以金融資源的供給嚴重不足為前提的,究其借貸行為應是合法的,但是奇怪的是,我們可以接受一些非金融企業所要壟斷價格缺難以接受一個充分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金融企業壟斷。
不可否認的是,將高利貸問題轉化為一個刑法問題是民間金融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我國法律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民間金融問題時明顯反應過慢,對于民間金融的規范和引導僅憑現行的法律是遠遠不夠的,新的立法活動必須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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