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國 非法持有毒品罪 與非罪的區別有哪些呢?下面跟著 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義
根據 司法解釋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官方定義,但是解釋存在疑問,也即持有一詞在定義與被定義中均出現,實則導致定義同義因而并未明確。解釋進一步指出“非法”指違反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指 占有 、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還明確了數量較大的數量標準。
二、我國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非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所謂“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1、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 搶劫罪 的界限:
1、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 盜竊罪 或 搶奪罪 或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
3、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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